我国网络虚假信息产生的五个方面

自媒体时代,网络信息在新闻传播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网络作为信息制造、发布、交互的最大的平台,对于虚假信息的传播同样有扩大推动的作用。而由于网络虚假信息传播较难受到道德约束与法律制裁,造成负面影响也更广、更快,危害更深、更大。及时预防控制虚假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对建立和谐安定的网络环境意义重大。对于网络虚假信息的产生,乐思舆情监测中心总结了以下几方面:

1.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成本低,方便自由,监管难度大。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通讯员,个个都是记者,网民可以通过贴文、微博等形式提供在网络上自由发布信息。而网络的匿名性又使得发布网络虚假信息承担责任的风险降低,这些都促使了网络虚假信息肆虐。

2. 信息源多元化,难以从源头上遏制。现在,网络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网络媒介信息发布平台多样化,各类媒介信息平台提供及时发布、及时分享的功能,使得信息发布不受空间和时间限制。甚至可以通过推送功能向外强制传播,这些都为网络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同时,增加了管理部门对网络虚假信息的监管难度。

3. 网络传播流量大,交互性强,私欲助长网络虚假信息的扩散。当前,由于互联网存在管理缺陷,网络对信息发布的监管还难以做到完善、全面和有效。一批批操控网上舆论的“水军”和“网络打手”,其追逐非法利润的出发点使得其制造和传播的网络虚假信息。

4.相关立法相对滞后,也使得网络虚假信息有了可乘之机。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正在完善,但目前尚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199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网络法规。随后,我国相继还出台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数十个法规,但这些都只是一些管理型的部门规章,并没有一部完整的互联网管理的法律。目前已经出台的网络法规尚存在等级低、效力有限、使用上有立法空白等弊端,这些就存为了网络虚假信息传播的灰色地带。

5. 多头管理,削弱了网络虚假信息的监控效力。从目前实际运作来看,信息产业办管接入,国务院新闻办管内容,公安部门管处罚,这种多头管理现象使展开常规性网络虚假信息监控活动难以推进。网络虚假信息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教育、文化、卫生等许多方面,如果由相应的部门来管理,容易受到部门利益色彩影响,造成监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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