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发布 四大焦点引关注
发布时间:2014-10-10

 

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于10月10日起施行。其中四大焦点引关注。

 

焦点一:侵权者、侵权网站“连坐”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司法解释》第四条还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法院可根据原告请求及案件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法院应予准许。

 

另外,第五条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但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焦点二:明确转发侵权信息的过错及程度认定

 

在“全民麦克风”时代,以微博等社交媒体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尤其是微博大V的转载传播,影响很大。而此次《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

 

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等因素。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姚辉接受一记者采访表示,此规定判断过错的一个前提就是“注意义务”,“注意义务”越大,可能认定的过错程度就越大。如果一个普通老百姓,他在微信上看着好玩儿就转了,他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如果他是一个大V,拥有众多粉丝,他就应当知道发出去会影响多少人,影响力有多大,在法律义务上要有更高的注意力,转发要谨慎。

 

焦点三:明确约束人肉搜索曝光个人隐私

 

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越来越受到挑战。个人信息的收集和泄露几乎无处不在,网络上甚至因此衍生出“人肉搜索”一词,给被侵害人造成许多的困扰,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亟需法律的保护。

 

而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对此有所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该项条款还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等情形。

 

《司法解释》的这条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对人肉搜索等侵权行为进行了约束,同时也对这种行为进行了规范。

 

焦点四:非法删帖、水军发帖侵权要连带担责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但对于这类行为的侵权责任究竟如何认定还需要最高法更为细化。

 

对于网络非法删帖行为,《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对于网络水军发帖等行为,第十五条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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