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4次死刑 网友感叹有多少生命可以重来
发布时间:2014-08-25

10次庭审,4次死刑,8年未决。8月22日,备受关注的“念斌投毒案”终于有了结论。22日上午9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布念斌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介绍

 

邻居俩儿童中毒死亡

 

2006年7月27日晚,福建平潭县澳前镇突发中毒事件。陈炎娇家母女两人与租客丁云虾家4口一同吃晚饭,两家分别吃自家煮的稀饭,一起吃丁云虾家铝壶中的青椒炒鱿鱼和煮杂鱼。当晚,6人相继出现中毒状况,次日,丁家10岁大儿子和8岁女儿先后抢救无效死亡。

 

在医院的诊断中,死者死因均被认定为食物中毒,其症状和鼠药中毒相似。7月30日,警方陆续从死者的心血和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钠”有毒成分,认为死者系氟乙酸钠鼠药中毒死亡。

 

事发后,警方初步认定该案是“人为投毒”。

 

随后,警方从念斌(陈炎娇的另一租客,与其一墙之隔)的杂货店,通往案发现场的门把手上检出氟乙酸钠离子碎片,认为念斌及其妻子有重大作案嫌疑。念斌随后被逮捕。

 

8次审理10次开庭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1次死刑2008年2月1日

 

2007年2月,福州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福州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念斌当庭翻供,表示自己遭刑讯逼供做了有罪供述。

 

2008年2月1日,福州中院一审判决念斌死刑,念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第2次死刑2009年6月8日

 

2008年12月31日,福建高院第一次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判决念斌死刑立即执行,念斌上诉。

 

第3次死刑2010年4月

 

在福建高院于2010年4月二审判处念斌死刑之后,该案移送至最高法进行死刑复核。10月,最高法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念斌死刑,发回重审。

 

第4次死刑2011年11月24日

 

2011年9月7日,念斌案再次由福州中院进行一审开庭,当年11月24日,福州中院第三次判处念斌死刑立即执行,这是念斌第四次被判死刑,随后,念斌再次提起上诉。

 

该案又一次进入二审程序后,福建省高院数次延期审理,至2013年7月才开庭。警方作为定案依据的毒物检验结论受到专家的质疑。控辩双方激烈辩论4天3夜后,庭审突然中断。

 

2014年6月25日,该案再次在福建省高院开庭审理。检方提交了大量8年来从未提交过的“新证据”。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毒案到底谁是真凶?

 

当年公安机关宣布破案当天,念斌被视为凶手,房屋被砸,无法住人。念家从此搬离平潭,租住在福州。8年来每次开庭都并不平静。“我们所有律师几乎都被被害人打过。”念斌的辩护律师斯伟江称,律师们除了理解被害人家属心情,别无他法。

 

念斌姐姐念建兰称,弟弟被宣告无罪,两个被害人需要一个真相,“到底谁是真凶,8年的冤案就是变相放走了真凶”。

 

斯伟江律师说,事实上,当年在案发现场有查到毒鼠强的成分,“这个东西念斌家里没有,而受害人楼上住户家中有4包毒鼠强”。公安机关就应该排查死者死因中是否有毒鼠强的成分,但公安机关恰恰没有做这个排查,坚持鉴定认为是氟乙酸钠成分的鼠药,“看现在公安机关会不会开棺验尸,继续进行侦查”。

 

“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

 

不少网友对于福建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坚持“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证据认定标准做出判断表示赞同。

 

根据相关规定,刑事诉讼证据认定需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福建省高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虽然上诉人念斌对投毒过程作过多次供述,但原判认定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因此,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

 

 权力要关进制度的笼子

 

“念斌投毒案”终审宣判后,迅速引发网民和法律专家热议。

 

一些法律专家指出,源头防范冤假错案,应当将执法办案机关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办案中,公安、检察、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分别享有侦查、控诉、审判权,它们在相互监督制约的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保证执法办案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执法办案机关要严格依据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接受公开监督,包括真正落实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审讯全程录音录像、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辩护权,完善、落实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扫一扫,获取更多热点事件舆情报告

分类: 政企热点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