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二季度,各家银行推出了哪些新品?发布了哪些重要公告?有哪些重要政策值得关注?……快来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01
二季度部分信用卡新产品
02
账户管理
农业银行《关于准贷记卡产品清退的公告》
华夏银行《关于开展客户一人多卡清理工作的公告》
自2019年5月起已对信用卡设置持卡数量上限。同一客户持有华夏银行信用卡数量最高上限为12张(含),已注销的卡片不统计在内。自2022年7月1日起,将对超限卡片进行清理,清理卡片将无法正常使用且不可恢复。
恒丰银行《关于清理ETC信用卡账户的公告》
将对ETC信用卡账户进行清理,清理范围:恒丰银行ETC虚拟信用卡;截止到2022年7月5日未激活的ETC实体信用卡。
交易管控
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行信用卡禁止和限制类交易管控的公告》
信用卡不得于房地产类商户进行交易;针对境内物业管理类、分时用房类商户交易实施限额管理;不得于境内房产税费类商户进行交易;不得于投资理财类商户进行交易;针对境内保险类商户交易实施限额管理;不得于彩票类商户进行交易;不得用于生产经营领域,如批发业务涉及的烟草配送类商户,或其他批发、经营类税收等;针对烟草零售类商户交易实施限额管理;针对批发类商户交易实施限额管理。
渤海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非消费领域交易管控的公告》
信用卡在非金融机构-外币兑换、非电子转帐的汇票类商户(商户类别码为6051)禁止交易;在证券公司类商户(商户类别码为6211)禁止交易;在彩票销售类商户(商户类别码为7995)禁止交易。
恒丰银行《关于恒丰银行信用卡用途的告知》
信用卡不得用于房地产领域,如购买房产、支付房屋首付款、二手房买卖、购买车位等;不得用于投资理财领域,如购买股票、期权、期货、基金、理财产品、投资性贵金属及其他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购买分红型保险,投资连结险、万能险等非消费性保险;不得用于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如比特币、以太币、火币等;不得用于民间借贷、生产经营等非个人消费领域;不得出租、 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不得进行套现等虚假交易;不得用于非法活动,如枪支弹药买卖、毒品交易等。
扣款/缴费调整
招商银行《关于客户通过掌上生活及电话渠道购买保险产品的代收业务公告》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已执行人民银行规范代收业务新规,统一按照规范要求提供代收服务。卡中心根据客户的授权,定期从客户的信用卡账户扣取相应保险费用,并将代收信息体现在每期账单中。
中信银行《关于中信银行信用卡动卡空间APP关闭“非中信银行信用卡支付”功能的公告》
自2022年6月30日起将关闭动卡空间APP中生活缴费(含水费/电费/燃气费)使用非中信银行信用卡进行支付与签约自动缴费。
03
监管政策
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内容包括不得出现信贷业务中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比例高于同一产品或服务利率水平的100%;不得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其他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通过电话呼叫、信息群发、网络推送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宣传信息,应向消费者提供拒收或退订选择等。
人民银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旨在建立健全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研究明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的标准和方式。
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
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发展普惠金融,探索将真实银行流水、第三方平台收款数据、预订派单数据等作为无抵押贷款授信审批参考依据,提高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消费者贷款可得性。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丰富大宗消费金融产品。
人民银行、外汇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及时优化信贷政策,区分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区分受疫情影响的短期还款能力和中长期还款能力,对其存续个人住房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予以支持。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
完善个贷还款安排。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
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探索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和服务,强化对新市民创业就业的金融支持,优化调整已有信贷产品,扩大新市民金融服务供给;推出专属信贷产品,专项支持新市民创业就业。
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应通过判断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或已发生信用减值,对信用风险敞口进行阶段划分。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阶段划分标准,至少每年对阶段划分标准进行一次重检修正。商业银行不应机械使用阶段划分标准,而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根据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分析,判断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冒用银保监会名义实施“清退回款”诈骗的风险提示》
不法分子常常以“官方回款”“清退回款”名义欺骗群众,编造“成功案例”,利用消费者急于回款、挽回损失等心理,以达到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消费者要谨防“回款”类诈骗侵害。
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金融领域不良代理投诉举报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告》
部分不良社会组织或个人借“代理投诉举报”“征信修复”等之名,捏造事实、违背合同约定、突破法律底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金融经营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消费者应警惕参与“不良代理投诉举报”可能面临的风险隐患,对于“不良代理投诉举报”勿轻信、勿传播。
其他政策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金融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
上海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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