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被央行罚款18万 涉及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不当等“七宗罪”
发布时间:2018-04-11

因支付宝涉及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充分、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不当等7条违法行为,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支付宝开出18万罚单。

来自央行消息,2018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出罚单。公告显示,支付宝涉及7条违法行为:1、客户权益方面:(1)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充分;(2)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保障不充分。2、产品宣传方面:(1)在视频宣传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2)在支付宝官方微博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3)处理完毕的投诉占比计算不实,导致对外公布的数据与实际不符。3、个人信息保护方面:(1)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不符合最少、必需原则;(2)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不当。

依据此7条违法行为,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处罚款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宣传与个人信息保护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5万元。以上罚款合计18万元。

这并非支付宝首次被罚,据今年2月《中国外汇》杂志报道,支付宝因跨境外汇支付服务经营范围问题、跨境外汇支付服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被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财付通(微信支付)因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异常风险报告等资料、为非居民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未做备案,被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2017年5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官网作出行政处罚公示,支付宝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央行要求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同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也在官网公布对财付通的处罚信息,公示显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因未严格落实《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央行处以3万元罚款。这是央行首次公开披露对财付通、支付宝的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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