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与自媒体的时代,反恐工作要谨言慎行
发布时间:2017-12-11

 

话题从一张图片说起,朋友发来一张twitter截图,看完非常生气,久久不能平静,我们的日常执法工作,又被歪果仁给黑了。为什么总有那么多人对我国抱有偏见?为什么国外键盘侠也如此嚣张?气愤之余,我们也来反思一下这个图片反映的事情。

某人因为通过网络传播被定性为三级暴恐音视频的文件,被某地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类似案例,之前在报纸、网络媒体中出现过。对于制造、传播暴恐音视频的行为,我国的反恐怖主义法、刑法都有相关规定,一经认定,予以处罚或刑事追究,与法有据,并无异议。本案之所以出纰漏,在于对案件事实经过的描述,出现严重问题。正常的古兰经,是不会被定性为三级暴恐音视频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古兰经,在互联网上搜索,有很多音视频文件是广泛存在的,可见对于合法的宗教内容,我国是没有禁止,也不会禁止的。我国严厉打击和禁止的是非法讲经行为,是歪曲古兰经教义宣扬极端主义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述涉及经文的音视频,涉及极端思想,为非法的。但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在别有用心者那里,就被当成污蔑中国,恶意攻击中国的素材被广泛传播。这就提醒广大战友,当前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是无边界的,一个小的失误,极有可能会引发大的政治事件,谨言慎行,字字斟酌,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国家负责。

对暴恐音视频的打击,绝不会姑息。因为暴恐音视频通过曲解《古兰经》教义,灌输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实施暴力恐怖犯罪,传授恐怖袭击及制爆技术,现实危害性极大,已经成为暴恐案件发生的主要诱因,是罪恶之源。

据分析,受到宗教极端思想煽动蛊惑、从事暴恐活动的多为文化程度低、农村户籍、年龄在18至35岁的青年群体,他们往往更易被拉拢利用。

 

 

我们再来看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 反恐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