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错位 质疑ERP咨询及实施过程
当一个企业要实施ERP时,通常要与软件开发商或咨询公司签订关于管理咨询方面的合同,从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涉及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包括:所采用的ERP软件的管理特征、实施企业管理现状的分析报告、管理思想与方法的培训、管理咨询与指导、管理制度的制订与建立、管理问题的即时诊断与解决等。在合同当事人中如何平衡好其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对以后实施的成功与否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权利与义务的错位
以往实施ERP不成功,很多就是因为企业管理制度与所使用的ERP系统不配套、企业二次开发引起的管理矛盾与混乱等原因。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正确地具体地约定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
当前,我国ERP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咨询大多是由软件开发商进行的,在合同中对咨询的权利义务规定得已经比较详细和完备了,但也只是负责管理咨询、指导和培训,而由业务流程引起的岗位职责的制定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的制定,则是由实施企业来完成。我们认为,这种划分是不合理的,或者说,这种权利义务的划分是不对等的。这是因为:
第一,从专业知识和经验上看,实施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大多数管理人员,对ERP的业务流程和管理理念毕竟是刚刚入门,他们不可能把刚学到的一点知识,立刻变成用以规范业务流程的系统的管理制度。而咨询公司和软件开发商的专业咨询人员已经具有系统的ERP业务流程操作和管理知识,以及ERP实施的经验,因此,他们不仅仅要对实施企业进行管理咨询、培训和指导,而且应当承担为实施企业制定业务流程的岗位职责和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从实施企业支付的费用比例的权重分析上看,实施企业实际支付的软件费与咨询费的比例一般是1:1或1:1.5左右。在咨询费占总费用一半左右的情况下,按上面的分析,软件开发商或咨询公司提供的仅是培训、咨询、指导等行为性的义务,只要实施了,就算实际履行了。在这一点上,权利与义务的确是有些失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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