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交易模式的变革推动交易规则的演进,这几乎是法律发展史上的永恒规律。电子商务带来了消费市场的拓宽、消费信息量的增大和市场透明度的增高,为了更好地促进它的发展,我们必须对它进行规范,为它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对于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法律所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
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的同时,也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提供与商品、服务相关的充分、详尽、易懂的信息,并应将成本(价格、运费、附加费)、送货方式、期限、支付方式、撤销订单、售后服务等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这种告知应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使大多数消费者无须进行专业培训就能够读懂或理解其内容。从而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消费纠纷。
2.要加强电子商务的立法
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我们必须加快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一方面,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另一方面,要从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独特性出发,切实反映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
为此,我们可以考虑在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待条件成熟时,再参照联合国贸法会的法律范本制定一部专门的与国际接轨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全面规范和统一电子商务的操作规程,切实保护网络贸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我们应该对诸如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消费者投诉权的保护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要针对电子商务纠纷发生后很难调查取证、相关证据容易被破坏的特点,从立法上规定行政监管部门要在接受消费者的网上投诉后,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调查取证和固定相关证据。要对行政监管人员的地位、性质、技术配备、工作程序、取证手段、调解程序和罚则加以明确的规范。还要充分考虑立法时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协调,通过与世界各国签定双边或多边协议、参加国际公约等方式,更好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要不断加强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因为只有当个人隐私权和信息自由流动带来的利益取得平衡时,网上的商务活动才可能兴旺起来。网络用户固然需要增强自己的隐私保护意识和技能,但最有力的保障只能靠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加强网络隐私法律保护的首要内容是对消费者的身份、健康状况进行保密,因为这是对消费者最起码的尊重。
在进行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时,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应包括:消费者的身份、住址、信用、电话、工作单位、健康水平、财产状况、上网习惯、活动内容、消费习惯、IP地址、邮箱地址、计算机存储的数据、信息等。为了有效预防网络隐私权被侵犯,可以考虑建立强制性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登记制度,鼓励开展隐私权保护认证制度。
通过要求经营者在收集用户信息之前必须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方式来加强监管。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在收集消费者信息之前必须向消费者提示关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和收集个人资料的使用目的,承诺只在所提示的使用目的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并作为营利手段的,必须取得消费者的同意;如果未经消费者授权,擅自将消费者个人资料提供给第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努力通过各种手段,确保消费者交易安全
网上交易安全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因此,我们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电子商务中,采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和措施,确认交易用户的身份和授权,可以保证数据传输的真实性和保密性。考虑到电子商务已经打破传统的地域限制,成为国际性的贸易手段,我们必须注意建立的核心密码技术标准应与国际标准兼容,并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关审核和批准方可使用。
5.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治理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切实解决消费者购物后退赔难问题
要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或举报有奖制度,对网上常见的假冒、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要进行及时地暴光和严厉地打击。
同时,要对网络广告和宣传进行规范,明确经营者必须承诺广告内容的真实、具体、明确、适当,没有刊载色情、暴力等违法广告;要大力培育和发展认证中心,确立合理的认证规则以减少网上欺诈和虚假广告;还要经常提醒消费者注意不断提高自己的识别能力和反欺诈能力。当网上消费纠纷产生后,有关部门在处理时要坚持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为了减轻消费者的负担,降低投诉成本,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这样,当消费者因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可以通过网络快速、经济地向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在适当的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的结果反馈给消费者,从而达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c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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