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对传统的商务活动进行了一场工具性的革命,引发了一系列高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新的世纪是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世纪,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并相互作用的产物,一出现就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候”交易等巨大优势迅速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活动模式。
它对产业间的融合与经济结构调整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它不仅迅速成为21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之一,还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与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网络用户越来越多。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我国互联网的用户已经突破100万户,上网机器达618万台。电子商务的兴起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它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极大的挑战
电子商务时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面临极大的挑战,具体表现如下: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
在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在这些条款中,通常都包括了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
为了麻痹消费者,经营者往往将这些条款设计成文字小、信息多,并将其放在网页上很不起眼的地方,这样很容易被消费者忽略。即使有细心的消费者注意到了,也无力改变。因为这些条款没有给消费者讨价还价的余地,消费者只有选择“同意”按钮后才能继续下一步。当消费者点击同意后,如果在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2.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传统的商务活动中,当事人是通过“面对面”的形式完成的,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地判断经营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电子商务则是通过虚拟的网络来完成,除了送货之外,消费者和经营者并不见面,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了解仅仅是一种虚拟化的了解;这就容易导致经营者故意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提供虚假价格、实施虚假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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