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采购检察业务装备项目变更及补充通知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采购检察业务装备项目
变更及补充通知(1)
采购编号:LCG2014-57-013
致:各投标人
1.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有完成本次采购项目的技术力量、经济实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投标人通过相关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及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
4.2 投标人须具备生产或销售本次采购项目内容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且营业执照具有警用装备经营范围,同时具有省级公安机关警用产品准许销售证明;
现变更为:
4.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有完成本次采购项目的技术力量、经济实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4.2 投标人须具备生产或销售本次采购项目内容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
2.原招标文件中保修期为:自调试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现变更为:本项目保修期为自调试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
3.补充原招标文件以下内容:
售后服务:
中标人须在自调试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内免费提供维修及软件升级等服务,如因设备质量问题中标人应免费进行更换;在保修期内如设备出现异常,中标人应在接到采购人电话通知后1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服务。
本变更及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替代原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依据。
采 购 人: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金利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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