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贿获遣送访民业务 受贿民警获刑11年
男子董某为了获得遣送访民的业务,向驻京办民警行贿3.5万元。记者昨天获悉,西城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6个月。
董某现年29岁,2009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0年7月15日刑满释放。
西城检察院指控,董某于2012年间,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首都体育馆附近等地,分三次支付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挂职人员、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局民警韦某3.5万元。2014年3月25日,董某被侦查机关抓获。
韦某因构成受贿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除了董某给予的3.5万,他还收了另外一名遣送访民的人给予的13.5万(本报2014年11月22日曾报道)。韦某挂职锻炼期间的职责为“协助领导具体抓驻京信访维稳工作,负责到京上访人员劝返工作和联系上访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接回上访人员等事宜”。
据董某供述,他于2012年开始在北京从事运送上访人员的事情,同年初认识了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驻京办的韦某。同年4月至11月间,韦某陆续给他安排过三次从北京遣送访民回黔东南凯里等地的业务,在从当地政府收取费用后,为了能让韦某多给自己安排遣送访民的事情,他分三次以现金的形式共给了韦某3.5万元。
法院认为,董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行贿罪。董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董某因其他违法行为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行贿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行贿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6个月。(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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