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思软件

提交需求|联系我们|请电400-603-8000

北京四中校长助理收3万帮入学获刑 8月同事领刑

  北京市第四中学原校长助理、初中部副主任马某,为学生入学提供帮助,收受两名学生家长给予的2万元现金及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法院查明,马某于2006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市第四中学初中部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初中部学生招生工作中,为学生韩某入学提供帮助,收受韩某母亲给予的好处费2万元。2012年间,马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第四中学校长助理的职务便利,在特长生招生过程中,为学生陈某入学提供帮助,收受陈某父亲给予的商通卡2张,价值1万元。

  2012年9月12日,马某被检方抓获到案,赃款已被追缴。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马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一审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马某不服判决上诉,她称自己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市二中院认为,侦查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据证明,2012年9月12日,检察院通过西城区教工委,以开会名义联系马某到指定地点后将其抓获,故马某的到案不具有主动性。且在抓获马某前,侦查机关已经掌握马某收受2万元现金的犯罪线索。一审判决鉴于马某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赃,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新闻链接

  四中另一名校长助理今年8月因受贿领刑

  记者了解到,此次北京四中校长助理因受贿罪被判刑并非首次,今年8月5日,西城法院对北京四中原校长助理、教学处副主任安某受贿案作出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院查明,现年45岁的安某于2010年间,在担任北京市第四中学教学处副主任期间,负责对欲转入该校就读学生的家长李某等人进行接待。同年5月间,在该学生转入北京市第四中学后,安某收受了李某给予的燕莎友谊商城购物卡两张,价值共计4万元。安某于同年9月至11月间已将上述购物卡予以消费。

  今年2月28日,安某被抓获,后通过他的家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西城法院认为,安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安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通过家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具备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安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裴晓兰)

  • 说明:本文内容编辑整理自互联网公开渠道,转载仅作对信息共享之用,本站对本信息之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文章本身的观点不持有认同态度。


  • 政府网络情报信息数据库

    政府部门领导人简历
    各省历届省委常委名单
    全国政府各部门人事变动公告
    时政热点资讯信息
    最新政府采购信息
    最新政府中标信息
    最新政策法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