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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学校总务处副处长受贿十余万 获刑十年半

  

  因负责学校基建基础设施招标等工作,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总务处原副处长张韧13次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施工、签字拨付工程款等利益,被济南市长清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张韧自2002年6月至2007年11月担任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山东劳技学院)基建科科长,2007年11月至案发任总务处副处长,负责学院基建基础设施的招标、预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与验收工作,负责工程款的拨付计划和工程结算的审核把关等工作。

  张韧于2007年春节前至2012年12月,利用职务便利,13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87000元,并为他人谋取施工、签字拨付工程款等利益。

  其中,2006年至2008年,黄某挂靠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承接山东劳技学院7-10号教师公寓楼、2号实训楼工程。2010年12月29日,为让张韧帮忙及时支付工程款,黄某陪同张韧到济南万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公司)购买宝马轿车时,为张韧支付购车订金5万元。

  2008年8月,荆某挂靠淄博亚泰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接山东劳技学院围墙及大门钢结构工程,同年11月完工。2011年3月2日,为让张韧帮忙承接山东劳技学院其他工程及支付工程欠款等,荆某经张韧同意并得知张韧妻子焦某农业银行卡号后,往焦某卡中汇款5万元。

  张韧因涉嫌受贿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余司法机关不掌握的价值160200元的受贿事实,且其亲属代为退缴赃款5万元。

  长清区法院认为,张韧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且其亲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张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没收退缴的现金5万元及受贿所得手机二部。

  宣判后,张韧不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马云云实习生王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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