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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原城管局副局长陈建胜一审被判刑11年

 

  新华网宁波11月14日电(记者郑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4日开庭审理原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陈建胜受贿、滥用职权案,最终,宁波中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陈建胜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建胜在担任宁波市城管局城管一处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陈某、林某、程某等人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5万元。

  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建胜在担任宁波市城管局副局长、宁波市渣土办负责人期间,在对宁波市江东区林甬码头申报临时中转码头进行核准、审批的过程中,明知林甬码头没有港口经营许可证,有安全隐患,不符合中转码头的设置条件,而将林甬码头确认为临时中转码头。林甬码头自2010年9月被确定为临时中转码头后,一直向甬江偷排建筑泥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7万余元。另外,林甬码头自2012年5月至2013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三起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辆自卸车坠毁,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6万余元。

  宁波中院认为,被告人陈建胜的以上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另外,陈建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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