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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河边洗头溺亡 家属状告河道干渠管理分局索赔

  

  24岁的合肥小伙张建在滁河干渠洗头时不幸溺亡。面对这起意外,家属悲伤不已,随后,一纸诉状将合肥市滁河干渠管理分局告上法庭,索赔53万余元。他们认为,滁河干渠管理分局作为滁河干渠管理方管理不善,护坡没有防滑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昨日,记者获悉,庐阳区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护坡没有防滑设施,法院认为,事发地段的水泥护坡工程经验收合格,且并无提供行人生活用水之功能。 

  意外

  小伙河边洗头溺亡

  24岁的张建家住庐阳区三十岗乡,今年8月17日18:40左右,他来到家附近的滁河干渠王大塘段洗头时,不慎跌入河中,闻讯后,他的父母赶到现场,将张建打捞上岸,但可惜的是此时张建早已没有呼吸,其父母悲伤不已。

  事后,张建父母认为,事发现场不仅未设警示标志,护坡也没有防滑措施,滁河干渠管理方合肥市滁河干渠管理分局对此事负有责任。在与合肥市滁河干渠管理分局协商未果后,他们起诉至法院,索赔53万余元。

  原告

  护坡设计存在缺陷

  近日,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方称,2011年秋,滁河干渠王大塘段曾进行过河道维护施工,兴建了坡度高约5米,长约50米的护坡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堰东村民组村民发现,该工程坡度大,为防止今后发生意外,村民组长和部分村民代表多次同施工方交涉,请求上报主管部门,将施工方案整改为台阶式或中间做一个台阶的上下道。同时,方便居民洗衣等用水。

  不过,原告称:“虽经村民多次强烈要求和交涉,但均无任何结果,施工方仍按照原方案进行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将原先的安全标志设施拆除,至今未设置任何新的安全标志和相关警示。”

  被告

  意外与管理方无关

  对于原告的说法,被告方表示,滁河干渠王大塘段渠下涵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施工均符合相关规范,且相关部门经验收合格,不存在任何缺陷。同时,滁河干渠的沿岸均设有警示标志,“事故地向西100米的地方就有‘水深坡陡,禁止戏水’的警示标志,因为滁河干渠很长,不可能处处都设置警示标志。”

  被告方还指出,滁河干渠为水源保护地,原本就禁止人员下河,并非一般的公共场所,而张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村里生活多年,应清楚警示标语,应能够预见滁河干渠的危险性。因此,这起意外与滁河干渠管理方无关。

  一审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滁河干渠管理分局业务范围系为滁河干渠正常运行提供管理保障,仅负有向经过干渠的行人进行一般性的警示、告知及劝告义务,其对行人所负有的相应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低于以营利为目的之经营性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

  且滁河干渠管理分局已经在干渠沿岸设置了内容为“水深坡陡禁止嬉水”的警示标语,距离事发地点200米处也设有此警示标语,因此,法院认为滁河干渠管理分局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了其安全管理、防范职责和警示告知义务,对张建的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

  原告方提出,事故发生地点的护坡陡滑,法院认为,事发地段的水泥护坡工程经验收合格,其设计功能为“除险加固”,并无提供行人生活用水之功能,只要滁河干渠管理分局所提供的安全措施能够保障滁河干渠正常运行,即应视为其已经履行了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此外,受害人张建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24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自幼在滁河干渠附近的汪堰村堰东组居住生活至今,在明知滁河干渠不具备救生人员及设施,且其本身不会游泳,一旦落水便会存在重大危险性的情况下,仍选择在渠边洗头,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由此产生后果因自行承担。

  据此,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方表示不服,将会提起上诉。(本报记者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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