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138万余元 云南蒙自原副市长获刑11年
由红河州检察院立案侦查,屏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蒙自市原副市长王光焰贪污、受贿一案近日经屏边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王光焰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一审判决认定,王光焰在担任蒙自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相关规定签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为岩某等人违法倒卖土地和有关房地产公司购买土地、开发房地产提供便利,收受贿赂人民币45万余元,构成受贿罪。此外,王光焰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虚假合同、虚假缴款单方式骗取国有土地后出售,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人民币93万余元,构成贪污罪。(记者邓建华通讯员赵安金)
原标题:贪污受贿138万余元云南蒙自原副市长获刑11年
原文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1/15/c_126008133.htm
稿源:新华网
作者:邓建华通讯员赵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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