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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一环保局长放任企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被判刑

  在小区开饭店,有的是经物业同意,有的通过了环保局审批,但因存在油烟、污水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业主打官司同样可以令其撤销这种侵权行为。昨日,省高院发布了去年以来审理的10起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明确指出资源环境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国家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沈高轩扬子晚报记者于英杰

  生活环境维权案例

  案例1批准小区开饭店环保局成了被告

  业主打赢官司,逼其撤销行政许可

  开饭店要有环保等部门的行政许可,而且环保部门批准前应启动听证程序,听取周边相关居民的意见。镇江新区环保分局就这样批准了一家小区内的饭店,但没想到被业主告上了法庭。

  贾荣娣是镇江新区丁卯江南世家2幢302室的业主。2010年5月14日,龙鑫源酒楼通过镇江市环境保护局新区分局的审批,在丁卯江南世家002幢1-2层0120号门面房地址建设酒楼,它的油烟排污口在贾荣娣住房的北面窗下,离窗户距离只有2米,而且北面外墙还悬挂了酒楼的4台空调外机。贾荣娣认为,酒楼的噪音和油烟将给日常生活带来很大困扰,与酒楼几经交涉都没结果。这种情况下,贾荣娣将新区环保分局告上法庭,认为它批准酒楼的建设,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要求撤销新区环保分局的行政审批行为。

  新区环保分局辩称,贾荣娣平时并不居住在该小区,环保分局批准酒楼建设的行为,对她不产生实际影响,因而贾荣娣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适用于新建楼房,该案所涉楼房在此规定实施前已经落成使用,故不适用该技术规范;何况审批前进行了听证公示,程序合法。

  镇江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区环保分局对该酒楼作出的审批行为与贾荣娣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贾荣娣对该审批行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在本案中,龙鑫源酒楼的油烟排污口与贾荣娣北窗户距离为2m,与环境保护部颁发《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距离不应小于20m”的要求相差甚远,新区环保分局的审批行为显然不符合该规范。这一技术规范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是进行建设项目环境预审的技术规范的依据,新区环保分局对龙鑫源酒楼审核时间为2010年5月,应当适用该技术规范,同时也是法院审查新区环保分局做出审核的依据。尽管新区环保分局审批时启动了听证程序,但听证通知并未告知贾荣娣,故其听证程序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2010年5月14日被告镇江市环境保护局新区分局对第三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登记)表》的审核。

  法官点评>>>

  住宅小区内开设饭店,虽经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审核,获得了环保审核登记,但业主作为第三人,认为该饭店影响到其居住环境的,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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