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日期:2013-12-25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由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本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股份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统称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
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委员中选出,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1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四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本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提名委员
会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原则:
(一)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业务而具备适当所需技能、经验及多样的观点与
角度。董事会应确保其组成人员的变动不会带来不适当的干扰。董事会中执行董
事与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组合应该保持均衡,以使董事会上有
强大的独立元素,能够有效地作出独立判断。非执行董事应有足够才干和人数,
以使其意见具有影响力。
(二)新董事的委任程序应正式、经审慎考虑并具透明度。另外,本公司应
设定有秩序的董事继任计划。所有董事均应每隔若干时间即重新选举。本公司必
须就任何董事辞任或遭罢免解释原因。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订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为保持本公司竞争优势及促进本公司持续发展,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是关键因
素之一。本公司在设定董事会成员构成时,应从多方面考虑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即甄选董事会人选将按一系列多元化范畴为基准,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
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及知识。在此基础上,将按人选对本公司业务及
发展的综合价值,可为董事会提供的贡献,及保证本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等
客观条件而作出决定。
(二)检讨以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在必要的时候讨论及修改该政策,
以及每年在本公司的《公司管治报告》内披露检讨结果。
(三)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
2
面),并就任何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根据本公司股权结
构、资产规模、战略规划和经营活动等实际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和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广泛搜寻合资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
董事和经理人员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六)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员之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
建议。
(八)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九)对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继任计划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以及
(十一)根据适用于本公司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而赋予提
名委员会的其他职责权限。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董事及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本公司对新董事
和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适合出任董事和经理人员之人选;
(三)搜集董事和经理人员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和经理人员之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3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员之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的规定,
定期召开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本公司应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使以便其履行职责。如有必
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支
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4
第二十一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实施细则所用词汇与上市规则的词
汇具有相同涵义,并按上市规则的定义诠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提名委员会应按上
市规则有关规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
司自设的网站上公开本实施细则下有关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和董
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等。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其
他适用的香港法例、规则和守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为免存疑,如上市规则、
其他适用的香港法例、规则、守则对本实施细则的内容有更严格规定的,应从其
规定;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其他适用的香港
法例、规则、守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其他适用的香港法例、规则、守则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修订本实施细则,同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英文版仅为中文版翻译,若二者有任何差异,均以
中文版为准。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5
说明:本文内容编辑整理自互联网公开渠道,转载仅作对信息共享之用,本站对本信息之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文章本身的观点不持有认同态度。
政府网络情报信息数据库
互联网风云人物名录
世界500强公司简介及名录列表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信息
各行业展会简介
各行业展会开展预告信息
政府企业招标公告
政府企业中标信息
全国科技园区简介
公司新闻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