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独立董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1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海南海德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及决策程序等的核查,现就公司相关内
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
实际情况,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次公司对原有的应收款
项坏账准备会计估计进行变更,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正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原则,变更依据真实、可靠,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关于《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陈默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件。经审阅其个人履历,未
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况,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2、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董事会聘任陈默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公司拟订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诚信
责任情况、勤勉尽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考核,考核的过程和薪酬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的经营
管理现状,并参照了同类上市企业董事、监事的薪酬水平,也兼顾对董事、监事的诚信责任、
勤勉尽职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更好体现公司对董事、监事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有利于公司的
长远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确定的董事、监事薪酬是合理的,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符合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
基本原则、具体政策、审议程序、方案实施、政策变更等决策程序和机制,有利于增加公司
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此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贺颖奇 朱新蓉
二 0 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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